热线电话
0769-23192233

首页 > 国际物流案例

财税 外贸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发布时间:2024-11-05 04:56:56   来源:优游平台客户端下载
  •   宜久每天为您提供最及时的财税资讯、IPO资讯及海外投资资讯。宜久平台专家协助您,应对最新财税法规环境、IPO环境、海外投资环境,进行及时的业务分析、针对具体的业务场景,提供具体解决方案。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2)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4)属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5)属于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且购买方须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

      (6)属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来加工修理修配。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弃陈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登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可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进口自用设备按内销比例分期缴纳进口税收政策,保税货物区内流转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在符合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已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试点企业。

      综合保税区内,已向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29号)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非货币性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有关条件的,适用退(免)税政策。

      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有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符合有关规定的货物,适用出口退税政策。

      1.融资租赁企业,仅包括金融租赁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

      2.金融租赁公司,仅包括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7号)

      合乎条件的企业可在贸易功能区内开展贸易、物流和流通性简单加工等业务。允许非保税货物进入贸易功能区运作,从境内区外进入贸易功能区的货物在其实际离境后凭规定材料予以退税,给予贸易功能区内合乎条件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保税货物在进入区内、在区内销售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关于在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开展促进贸易多元化试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4〕65号)

      对从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并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上海外高桥港区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1.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以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为准);

      2.出口企业出口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还可以取得海关提供的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3.除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自启运日(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个月内办理结关核销手续。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66号)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使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宜久财务集团深耕财税领域二十多年,专注于中国公司及海外公司在全球财税咨询、投资咨询及相关筹划业务,拥有近200名合伙人组成的涵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等专业领域的高端专家人才团队。

      宜久财务集团业务包含:财税合规、税务规划、税务争议解决、审计评估、商业投资服务、IPO系列业务、海外移民、会计外包、人事服务、跨境投资、家族理财、法律服务等。宜久财务集团引领行业发展,为行业提供标杆性解决方案,用最优质的服务为您保驾护航!